李达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李达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6
浏览量:13956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接受原告保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和河北佳篷律 师事务所的指派,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阅卷和法庭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

1、涉案商品房及车库归原告所有

原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依法取得新元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许可证书,具备房屋预售资格,该商品房归原告所有,不存在权属争议。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五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2、被告私自占有原告的房屋及车库

被告李某原系原告员工,20118月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撬锁换钥匙将涉案房屋及车库占用,同时又占据了小区第23号车库,装修后二被告入住使用。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新元小区物业《证明》、《新元小区住房钥匙领取、住户验收回执、入住须知领取表》、《车库钥匙领取登记表》等相关证据及被告李某在庭审中的自认内容予以证实。

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对价并赔偿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

基于被告已实际装修入住的事实,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和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对价并赔偿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告主张参照同时期同小区相同或相似户型商品房及车库计算价款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侵占房屋时间为20118月,结合原告提供的多份合同,该小区商品房在2011年初已达三千余元,八九月份均价在3250/平米左右,车库的统一价格均为10万元。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2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之规定,结合该小区其他业主的购房及购车库合同原告主张的单价和数额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商品房、车库价款及损失计算

涉案房屋面积为143.22平米,单价参照3250/平米,车库价格10万元,房屋及车库总价款应为:143.22平米×3250/平米+10万元 = 565465元。被告的侵权行为长达四年多,致使原告所属房屋及车库无法交易变现,给原告带来直接经济损失。按银行贷款月利率0.6%,年利率为7.2%。损失计算为(暂计算至起诉之日): 565465元×7.2%×4年(20118-20158月)=162853.92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请求合法合理,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河北佳篷律 师事务所

律 师:李达

2016 4 11


河北佳篷律 师事务所

律 师:李 达

2016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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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达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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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天鹅中路178号佳篷楼8楼8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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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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